增加被告的法律規定如下:1。追加的被告符合與被告相同的必要條件的,由法院裁定並通知其他當事人。2.在追加被告不符合與被告相同的必要條件但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法院應當駁回追加被告的申請,並告知原告可以另案起訴。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六條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是被告的除外。第二十七條依法必須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加。人民法院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進行審查,申請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理由成立的,應當書面通知其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