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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聽證會的法律依據

法律主觀:

1、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恰恰是 刑事辯護律師 審查、判斷與運用證據的工作重點,尚未接觸到案件實質性證據材料,律師是無法確定作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或者量刑辯護的,更沒有辦法作出判決等最終處理結果上的預測--好的辦案結果是辦出來的、不是憑空預測出來的。 對於證據材料中證明的具體行為細節,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會從指控的角度進行法律屬性方面的解讀,而辯護律師會從辯護的角度進行法律屬性方面的解讀,法院最終會采納哪壹種解讀方式,就看哪壹種解讀更有理有據。 2、第壹時間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處理。刑事辯護是壹個過程,是壹個以刑事證據審查、判斷與運用為核心的具體工作的逐步展開過程。 律師是專業人士,與醫生分腦科、胸科等專科壹樣、也是分民事、刑辯等專業的。所以應當委托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刑事辯護律師。

法律客觀:

《刑事申訴案件公開審查程序》第二十條 聽證會應當邀請聽證員,參加聽證會的聽證員為三人以上的單數。 第二十壹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舉行: (壹)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宣布聽證員和其他參加人員名單、申訴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聽證會紀律。 (二)主持人介紹案件基本情況以及聽證會的議題。 (三)申訴人、原案其他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述事實、理由和依據。 (四)原案承辦人、原復查案件承辦人闡述原處理決定、原復查決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並出示相關證據。復查案件承辦人出示補充調查獲取的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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