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詢問控辯雙方是否對案件管轄有異議;是否有回避的情形;是否申請排非;是否調取新證;對於證人、鑒定人等名單是否有異議等與審判相關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控辯雙方如果對於證據材料提出異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在開庭時對於存在異議的證據材料作為重點來進行細致調查;對於沒有異議的,可以在庭審時簡化舉證、質證過程。庭前會議顧名思義是在開庭之前召開的,解決與審判相關問題的會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七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