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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的優先抵押

法律主觀性:

兩者沒有可比性。這是兩個不同領域的概念,無法進行優先對比。刑事賠償是指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當事人人身權、財產權而給予的賠償。抵押權是指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實現抵押權時,債權人對抵押物的不同價款的處分權和依法優先受償權的總稱。《刑法》第三十六條經濟損失賠償與民事優先原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刑事處罰,並根據情況給予經濟損失賠償。負有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足額繳納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對被害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權,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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