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違法行為包括行政違法行為和民事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是刑事違法行為。犯罪是具有社會危害性,觸犯刑法,依法受到懲處的行為。依法嚴厲打擊犯罪行為;人們已經認識到罪犯應該受到懲罰。對於壹般的違法行為,人們往往會置之不理,總認為其情節比較輕微,對社會危害不大,不違反刑罰,所以不必承擔法律責任。其實只要違法,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壹般的違法行為,雖然對社會危害不大,情節輕微,但也給國家和人民帶來了損害,應當受到相應的處罰:民事違法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違法行為應當受到行政處分。而且壹些常見的違法行為如果得不到及時的懲處和懲罰,可能會發展成犯罪,從而帶來更大的社會危害。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偵查終結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