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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錄可以作為證據嗎?

妳不能。單純依靠公安機關的訊問筆錄不能作為證據,即使該筆錄在形式上或實質上都是合法的,也不能作為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由此可見,在某些情況下,公安機關單方訊問罪犯的筆錄不壹定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壹般來說,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但這並不意味著訊問筆錄沒有用。

1.民事訴訟中證據的必要條件是什麽?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構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意味著構成證據的主體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內容真實,而且要求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要求;

3.取證的方法是合法的。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取決於獲取證據材料的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的證據有:

1,物證、書證、證人證言;

2、被害人陳述;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二條應當由犯罪嫌疑人核對,在他不識字的情況下,向他宣讀。如果記錄有遺漏或者錯誤,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更正。犯罪嫌疑人在筆錄中承認無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調查人員也應在記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要求自己寫供詞的,應當準許。必要時,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自寫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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