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偵查人員組織李、徐同時進行辨認,違反了個別辨認規則。
2.偵查人員組織三名嫌疑人只辨認涉案票據,違反了混合辨認規則。
3.偵查人員組織對楊的指認,使用口頭威脅,違反了法律規定。
4.因為委托書上沒有楊的簽名,偵查人員拒絕會見律師是不對的。根據六部門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聘請律師的,可以由本人或者家屬代理。
5.法院審理中,認定楊涉嫌受賄罪,應當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而不是直接審判。
6.起訴書只能是對起訴書的補充和說明,不能超越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
7.壹審審判長在休庭後調取的新證據,沒有作為本案開庭時的證據,違反了證據必須經過當庭出示、辨認、質證等法庭調查程序核實後,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規定。
8.縣人民法院指派刑事庭庭長趙擔任審判長,原審人民陪審員毛、苗組成合議庭再審該案,違反了原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發回重審案件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