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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第壹百壹十條第三款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對下列事項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及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提前為值班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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