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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是否規定律師閱卷時可以拍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十九條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經許可到人民檢察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的,案件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安排,辦案部門應當提供案卷材料。因辦案部門工作原因不能及時安排的,應當向辯護人說明,並自即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安排辯護人閱卷,辦案部門予以配合。

人民檢察院應當設立專門場所或者電子案卷評閱終端設備,供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員當場協助。

辯護人可以對案卷進行復印、拍照、掃描、刻錄,人民檢察院不收取費用。

綜上所述,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律師閱卷時可以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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