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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438+10月1起,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17工作,包括孩子。

法律主觀性: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從事下列職業:法官;人民陪審員;檢察官;公務員;律師;辯護人;司法鑒定;公證員;警察;外交人員;村委會成員;拍賣師;公司的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證券和保險從業人員;企業法人。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壹條* *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二條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或者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內判處刑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二條分為主刑和附加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主刑種類有: (壹)管制;(二)刑事拘留;(三)有期徒刑;(4)無期徒刑;(5)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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