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
附: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
行政機關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的,第壹審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通知銀行從行政機關賬戶中劃撥應當返還的罰款或者應當支付的賠償金;
(二)逾期不履行的,從期滿之日起,行政機關每日處以五十元至壹百元的罰款;
(三)向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接受司法建議的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人民法院;
(四)拒不履行判決、裁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