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優先原則又稱復議前原則,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決定不服,應當依法先向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果對復議仍不服,可以在壹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使行政機關能夠充分行使行政權力。
(2)行政機關熟悉案件涉及的內容和法律規定,辦理簡便快捷。
(3)實行行政機關先處理的原則,會使相當壹部分行政爭議在行政機關得到解決,減輕行政案件對法院的壓力。
引自:/view/505157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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