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普通刑事案件,偵查期限為逮捕後2個月;如果包括刑事拘留,從刑事拘留到提交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時間為3個月零7天;重大復雜刑事案件可延長15個月。
按照妳說的,如果是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機關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應該是最後幾天。
4.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只要材料齊全,檢察院不能不受理。
5.至於會見律師,除涉密案件外,重大復雜案件公安機關應安排在5日內會見,普通案件在2日內會見,否則屬於違法行為,可向其上級機關舉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