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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術家張博會被判什麽刑?

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強迫交易罪、騙取貸款罪,判處被告人張博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郭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賈康康等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三年三個月至壹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對違法所得被追繳、凍結、查封、扣押的被告人的財產、車輛、存款、物品,應當予以沒收、折抵財產刑或者依法處理。張博犯罪組織應依法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張博作為組織、領導者,依法應對該犯罪組織實施的全部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其他組織的成員應當對各自的犯罪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在整個黑社會性質組織中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上述判決。

1.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非法采礦罪、強迫交易罪、騙取貸款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張博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被告人郭數罪並罰,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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