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代理律師權利1。律師依法履行民事訴訟代理人職責時,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涉、追求律師代理,不得違背事實和法律強制律師代理。2.律師在民事訴訟中有權依法查閱案件的證據和材料。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3.律師認為人民法院開庭日期過於倉促,有權申請休庭。4.出庭律師經審判長許可,有權向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發問,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作證;有權申請新的證據;有權對當庭宣讀的證人證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提出異議;有權申請重新鑒定或重新檢驗。5.律師發現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提出不合理、不合法要求的,有權拒絕代理或者終止與委托人的委托關系。6.律師有權根據委托人的特別授權範圍處理委托人的實體權利。7.律師認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有錯誤時,有權請求人民法院復議。8.對於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法律文書,律師認為適用法律或者認定事實有錯誤的,有權代表當事人依法申請再審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訴。9.律師依法在代理權限範圍內實施的壹切訴訟行為和法律行為,與被代理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0.律師有權揭發、檢舉和控告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執行人員在訴訟活動中侵犯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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