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安機關接受報案後,要經過兩個環節,壹是“受理”,二是“立案”。不論任何問題的報案都是要受理的,做筆錄、接受報案人提供的證據以及進行初步調查都是受理的工作範圍;當對受理的情況進行審查後,如果不屬於公安機關的案件,他們會移送給其他執法機關處理,案件不屬於違法的。會作出不立案處理,並告知報案人;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會立案處理,並出具立案通知書。立案時間我國法律沒有相關規定,根據公安機關的調查而決定。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七十六條 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控告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