詢問筆錄是立案前的壹個程序,不是正式立案。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滿足兩個條件:1,犯罪事實存在。2.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通常在被公安機關傳喚或者已經采取拘留措施的情況下,應當積極配合調查,主動反映情況。壹般情況下,拘留期限不超過10天。在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情況下,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羈押期限可以延長至37日。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分子,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分子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如果對治安案件不滿意,可以向當地紀檢監察部門舉報,要求相關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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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12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在管轄範圍內,及時審查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