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變更強制措施包括申請取保候審,所以辯護律師作為辯護人,有權對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擴展數據:
取保候審的適用範圍:
1,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2、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采取取保候審不會發生社會危險性;
3、依法應當逮捕,但因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懷孕、哺乳嬰兒的婦女,不應逮捕;
4、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拘留,經過訊問和審查,認為需要逮捕但證據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的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采取取保候審方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
6.持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被逮捕。
百度百科-取保候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