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個審判過程由審判長主持。壹般由公訴方先發問,若由辯護方首先詢問更為適宜時,經辯護方提出後,也可以由辯護方首先詢問。
相關法律條款及司法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 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起訴書後,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公訴人可以訊問被告人。
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被告人發問。
審判人員可以訊問被告人。
第壹百八十九條 證人作證,審判人員應當告知他要如實地提供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對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發問的內容與案件無關的時候,應當制止。
審判人員可以詢問證人、鑒定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審查逮捕和公訴工作貫徹刑訴法若幹問題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