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繞構建以證據為核心的刑事指控體系和新型控偵辯關系,全面落實證據裁判規則,推動偵查工作由“抓人破案”向“定案取證”轉變,充分發揮訴前引領、庭前過濾、審判指控和人權保障功能,確保案件質量和效率。從源頭上保證案件質量。各級公訴部門要加強介入偵查,指導取證工作,提出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在移送審查起訴前解決證據的充分性和合法性問題。要充分發揮庭前過濾功能,堅持起訴法定標準,降低起訴風險,防止案件帶病進入審判程序。要認真核對事實、證據、程序和適用法律,堅決排除非法證據。要依法適用不起訴和撤回起訴,準確把握撤回起訴條件,提高不起訴標準,對爭議較大或當地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進行公開審查,以公開促進司法公正。要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促進檢察官與律師良性互動,切實保障律師閱卷權,完善聽取辯護律師意見機制,對無罪、罪輕、證據合法性有問題等律師意見認真審核,在案件審查報告中說明是否采納及其理由。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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