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實體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2.從程序上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其他法律援助。包括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撰寫相關文書。案件宣判後,要了解被告人的態度,詢問其對判決的意見,是否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期間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罪和案件的有關情況,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