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部分:主要記錄探究活動的組織情況。
(2)正文:這部分是訊問筆錄的重點。以問答的方式寫,主要寫探究活動的進展。
(3)尾部:詢問結束時,記錄人應將詢問記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實,並向無閱讀能力的被詢問人宣讀記錄內容。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五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在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所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