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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的權利

法律分析:律師在偵查階段的權利:1,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2.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的權利;3.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4.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三條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委托書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三十四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擔任辯護人的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應當依法保障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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