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據事實和法律獨立辯護;
2.閱讀論文的權利和見面交流的權利;
3.有權調查和收集證據;
4.陳述辯護意見的權利;
5.在案件審理階段,辯護人有權在不遲於開庭3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
6.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的權利;
7.經被告同意的上訴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提出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四十條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沒有提交的,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請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