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人員可以
不做辯護人:壹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二是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的人;三是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工作人員;第四是本院陪審團;第五,外國人;六是緩刑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的人;第七,依法被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我個人認為律師不應該做證人。畢竟誰都可以當後衛。如果妳既是辯護人又是證人,證人證言的效力就要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