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現在應該安排辯護律師在律師指定之日起三天內宣讀論文。標記的有效期為10天。有效期到期後,必須重新申請復審。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