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民事案件立案後兩個月內會下達判決書。如果案件有爭議或有影響,判決將在晚些時候發布。當事人可以打電話給法官詢問案件進展,傳票上有法官的聯系方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二條規定,普通程序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的期限為六個月;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我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天,但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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