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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律師事務所實習生管理辦法第四章實習生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律師事務所實習生享有下列權利:

(壹)協助和指導律師辦理刑事辯護、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咨詢和代理文書;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和業務指導;

(三)獲得必要的實習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各類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被辭退;

(七)按合同約定辭職;

(八)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實習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委托或者當事人作為代理人、辯護人的委托,簽訂委托合同,收取手續費;

(二)對外發布法律文件;

(三)為同壹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援助業務;

(四)出庭;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阻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的;

(十壹)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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