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協助和指導律師辦理刑事辯護、民事和行政案件代理、非訴訟代理、法律咨詢和代理文書;
(二)獲得合格的指導律師和業務指導;
(三)獲得必要的實習工作條件;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組織的各類培訓;
(五)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和福利待遇;
(六)非因法定事由或者合同約定被辭退;
(七)按合同約定辭職;
(八)合同或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實習生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接受律師事務所的委托或者當事人作為代理人、辯護人的委托,簽訂委托合同,收取手續費;
(二)對外發布法律文件;
(三)為同壹案件的雙方當事人辦理法律援助業務;
(四)出庭;
(五)同時在兩個以上律師事務所執業;
(六)以律師名義辦理法律事務;
(七)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八)阻礙對方當事人依法取得證據的;
(九)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的。
(十)泄露國家秘密的;
(十壹)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
(十二)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或者威脅、引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隱瞞重要事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