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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刑事案件在檢察院和法院是幾天?

壹般刑事案件在檢察院30天,在法院60天。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有法定情況,時限可以延長。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第壹百六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必須查明:

(壹)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是否有遺漏犯罪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3)是否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5)調查活動是否合法。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第壹百七十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且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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