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擔任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也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七條律師不得接受同壹案件中兩個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參加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