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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關於法律文書寫作的問題,請教各位大神。。。

根據以下案件材料,擬寫不起訴決定書。

未提起公訴的被告人田XX,從1994年6月至1995年6月,在學生宿舍盜竊1028次,* * *盜竊現金1028元。但因田X作案時未滿18周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XX市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

田XX,男,1979年4月3日出生,漢族,XX省XX市人,初中文化程度,被捕前系XX中學學生,住在。XX市XX區XX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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