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五條公民有權依法獲得國家和社會提供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國家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立和完善醫療衛生服務體系,保障和實現公民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考慮人民健康,將健康理念融入各項政策,堅持預防為主,完善健康促進體系,組織實施健康促進計劃和行動,推進全民健身,建立健康影響評估制度,將公民主要健康指標改善情況納入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全社會都要關心和支持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第七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國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健和健康促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