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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中醫生的談判技巧

法律分析: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醫療事故涉及醫療機構申請或患者報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重新鑒定(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向衛生行政機關申請處理或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裁定或判決等復雜流程。因此,發生醫療事故時,醫患雙方應積極協調,穩妥處理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也主張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八條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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