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檢察院批準逮捕後,仍屬於在刑事訴訟之中,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當事人被法院判刑並交付執行刑罰之前,當事人的家屬都不可以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
如果當事人家屬想要了解當事人及案件情況的,應該為當事人委托辯護律師,由辯護律師到看守所進行會見,由律師通過會見及與辦案機關聯系等途徑來了解相關情況,並通過辯護律師的工作來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