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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開庭日期在什麽情況下可以更改?

由於某種原因,法院不能按照原定開庭時間審理該刑事案件,或者在開庭過程中,遇到足夠的情況影響繼續審理,決定另定日期審理。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法庭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①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三)合議庭認為案件證據不足,或者發現新的事實,需要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的。(四)因當事人申請回避,審判無法進行的。在審判實踐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也可以延期審理:①被告人拒絕辯護人當庭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2)因人民檢察院改變起訴範圍,提出新的罪名,被告人或者辯護人要求準備辯護的。(三)被告人身體不適,繼續訊問確有困難的。(四)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身體不適,不能繼續審理的。延期審判應由法院決定並公開宣布。在民事訴訟中,案件的審理因法律規定的原因而暫時中止,中止原因消失後再恢復審理,稱為訴訟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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