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的回答: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委托受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為受托人謀取利益,不實際出資而獲得“收益”,或者獲得的“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所應獲得的收益的,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前壹種情況,以“所得”數額計算;在後壹種情況下,應按“收益”金額與出資所得金額的差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386條?關於懲治行賄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以上是庭立方對相關問題的回答分析。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咨詢法院立方的刑事律師,為您在線解決刑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