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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委托受托人投資某事物為名,實際並未出資,獲得收益。

以不實際投資的名義委托受托人投資某事而獲得收益:1。不以委托受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實際投資而獲利。2.雖然進行了實際投資,但獲得的“收益”明顯高於因投資而獲得的收益。3、由受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進行其他“合作”投資。4.接受受托人提供的幹股。

律師的回答: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委托受托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為名,為受托人謀取利益,不實際出資而獲得“收益”,或者獲得的“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所應獲得的收益的,以受賄罪論處。受賄數額,前壹種情況,以“所得”數額計算;在後壹種情況下,應按“收益”金額與出資所得金額的差額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經濟往來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論處。

第386條?關於懲治行賄罪的規定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的數額和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誰索賄,誰就要受到更重的懲罰。

以上是庭立方對相關問題的回答分析。如果您還有疑問,可以咨詢法院立方的刑事律師,為您在線解決刑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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