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浙江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授權,根據我省經濟發展情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現將我省辦理盜竊刑事案件的具體數額標準確定如下: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八萬元以上、四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省高級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檢察院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