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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暴力要離婚,並報案,請求法院調取公安機關證據的申請書該怎麽寫?

因家暴離婚,調取公安證據不屬於起訴人的行為,而是屬於法院工作範圍以內的事,可以讓法院通過司法取證程序,向公安機關獲取證據。

若自己取證可以參照下列格式:

取證據申請書

申請人:

請求事項:

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司法機關

申請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 擡頭

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應寫明其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

2. 正文

(1)請求事項。寫明對人民法院調取證據的要求。可這樣表述:“申請人因(被控犯何罪或指控何人犯何罪)壹案,已由(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正由何檢察院審查起訴,或已向何法院提起公訴,或已向法院提起自訴等)。關於本案(證據所在處的個人或單位)調取(證據名稱及數量),以利本案的正確處理。”

(2)理由和法律依據。著重說明調取某某證據對查明案件事實和公正裁判所起的作用,同時援引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九條第壹款和最高法院關於執行刑訴法的司法解釋第壹百九十五條作為法律依據,申請調取證據。

3.結尾

包括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申請人署名,註明年月日和附項,附項中寫明證據存放地點及件數等有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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