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這種情況是二審刑事辯護律師申請公開審理最常用的理由。2.被告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第壹審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被告人上訴的,應當開庭審理;壹審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有條件的也應當開庭審理。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只要是檢察機關抗訴的案件,無論被告人是否上訴,都應當開庭審理,檢察機關抗訴也可能影響上訴不加刑原則的適用。被告人上訴的,除檢察機關抗訴、自訴人上訴外,無論二審法院減刑還是發回重審,都不能加重處罰。四是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
(壹)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壹審查明的事實和證據提出異議,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上訴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
(三)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四)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不開庭審理的,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在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
上一篇:上虞哪個律師事務所好壹點下一篇:父母被拘留的孩子可以考律師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