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懷疑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的時候,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罰應當處罰的行為,只有當這類犯罪事實確實需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