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的工作證和有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其他辯護人請求會見被羈押的人犯需持有人民法院專用介紹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裏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並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幹警收監。 二、根據辦案實踐,犯罪嫌疑人在沒有審判前,家屬不可以會見。通常只能辦案律師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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