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前科的影響如下:
(1)會影響自己及子女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等政審;
(二)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封存有關犯罪記錄;
(三)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二、什麽情況下會留下記錄?
會留下記錄的情況如下:
1,受過治安或刑事處罰;
2.吸毒者;
3.類似案件的經常上訪者,有舉報記錄的犯罪記錄;
4.經濟案件到了看守所,最後檢察院沒有批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