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執照是律師從事執業活動的有效證件,是核實律師身份的有效依據。未持有律師執業許可證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活動。
律師證書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對申請人的資格和其他要求進行審查合格後頒發。因此,取得律師執業許可證,申請人不僅應當具備取得律師資格所需的知識水平,還應當具備實際開展律師業務的能力。律師證不同於律師資格證。律師資格證是取得律師執業證的必要前提,但如果只有律師資格證而沒有律師執業證,就不允許妳從事律師執業活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2.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公證員執業證書的;
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被吊銷的;
4.兩年內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
5、因嚴重失信被國家有關單位確定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並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的;
6.因其他情形被終身禁止從事法律職業治療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五條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4)品行良好。
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施前取得的國家統壹司法考試證書和律師資格證書,與國家統壹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