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被判處管制或者拘役,後者獨立使用附加刑。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采取取保候審,以免造成社會危害;
(三)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且後者懷孕並正在哺乳其未滿壹周歲的嬰兒的;
(四)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證據與逮捕不符,需要復議、復核的;
(五)請求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內不能結案,需要繼續偵查的。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交納保證金或者有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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