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是什麽?
1.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必須出示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拘留證明;
2、實施拘留的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往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24小時;
4.除無法通知或者通知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的犯罪可能妨礙偵查的情形外,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5.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出具釋放證明;
6.公安機關實施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辯護律師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他人將要實施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記錄在案,立即告知主管機關依法處理,並為反映有關情況的辯護律師保密。
第六十八條
律師作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帶助理參加審判。參加庭審的律師助理可以從事輔助工作,但不得發表辯護或者代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