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是否成立,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五條:調解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受理費減半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