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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有哪些

法律分析: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有以下幾種: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3、因職務原因不適宜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人民陪審員依法享有參加審判活動、獨立發表意見、獲得履職保障等權利。人民陪審員應當忠實履行審判職責,保守審判秘密,註重司法禮儀,維護司法形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壹)受過刑事處罰的;(二)被開除公職的;(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四)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五)因受懲戒被免除人民陪審員職務的;(六)其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可能影響司法公信的。第五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二)年滿二十八周歲;(三)遵紀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擔任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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