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資格考試辦法: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律師資格考試,已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取消律師資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