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3.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4.法官審理此案時,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需要提供的材料如下:
1.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上訴請求、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2、原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經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或者裁定;
3.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53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申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