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這個問題而言,法院判決生效後,人民法院會向關押犯人的看守所發出執行通知書。然後由公安機關執行移交任務。根據《監獄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送達罪犯被羈押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和判決書之日起壹個月內將罪犯交付監獄執行。
罪犯在被移交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同時,如果本案中提到的罪犯屬於二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麽剩余刑期應當由相關監獄執行。但沒有具體規定在哪所監獄服刑,會根據服刑時間和罪犯性別送去不同的監獄。提問者可以到罪犯之前被關押的看守所,也可以到當地司法局了解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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